尊敬的领导您好:我妻子现是一机关单位临聘人员,今年8月份产子,并开始休产假。在去办理生育津贴申领的时候,被告知因她单位是财政拨款单位,无法申领生育津贴。我查询相关资料后,发现虽有政策变化,但中央部门出台的文件中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五)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现在申领不到生育津贴的理由是什么。按照《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指导意见(川医保规〔2019〕4号)》,她又不是财政供养人员,只是其中工作的临聘人员,一个月工资不到2000.正式员工一个月4、500千。若只发工资,正式员工的待遇和生育津贴相差无几,但他们这些临聘人员不是吃大亏了?所以这些政府部门的临聘人员交的生育保险有什么用?国务院规定的::(五)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体现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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