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医保发〔2019〕70号
广元市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
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
通 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 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川医保规〔2019〕4号),切实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四向拓展、全域开放”战略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二)工作目标。2019年12月31日前,市、县(区)全面完成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工作目标。
二、主要政策
(一)统一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照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财政全额供养单位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8%、个人2%。非财政全额供养单位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统账结合单位8.3%、个人2%;单建统筹单位4.8%、个人1%。其他情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不变。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加强收支预算管理。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纳入定点协议中,加强协议管理,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
(四)统一经办服务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完善经办流程,规范经办服务,平稳做好医疗保险费征收和生育保险经办工作。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五)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对财政全额供养单位的人员,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单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对非财政全额供养的企事业单位人员,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重复享受。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也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县(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平稳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稳妥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区)要高度重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政策水平,提升经办服务能力,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平稳过渡。
(三)加强政策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相关待遇,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管理效率,为推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广元市医疗保障局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广元税务局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