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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再次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机构: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 2022-04-06 00:00 字体: [ ]

广元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再次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

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适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降低大规模核酸筛查和高频率检测的成本,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5号)及《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再次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川医保规2022〕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即单人单检项目价格调整至28元/人次;“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5混1)”项目名称修改为“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混合检测)”,项目编码不变,项目价格调整至8元/人次,原“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10混1)”项目编码废止,合并至“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混合检测)”;价格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不区分10混1或5混1等检验方法,为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详见附件),医保支付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二、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应同时提供单人单检和多人混检两种服务选项,在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愿检尽检”的群众自愿选择。

三、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核酸检测服务,应设置专门窗口和独立区域,及时做好系统更新、价格公示、宣传解释等工作;同步优化内部管理流程,采取电子化、信息化的方式,为群众提供核酸检测结果推送服务。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不得收取挂号费和门诊诊查费。

四、本通知自2022年4月7日起施行,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的价格政策为临时价格政策,疫情结束自行废止。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广元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表

广元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