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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省本级国家谈判药品和部分高值药品支付管理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 2019-10-11 来源: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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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要求,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谈判药品和部分高值药品支付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通知》针对群众反映医保谈判药品使用报销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群众热切期盼,通过统一药品分类管理、规范支付政策、提高报销水平、优化经办服务等措施,着力保障参保人员能用上、能报销谈判药品;另一方面又坚持目标导向,着力建立科学合理的医保用药分类管理长效机制,主动适应医保药品目录管理新形势,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医疗保障制度。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统一了国家谈判药品的分类管理。

全省统一将2017年和2018年国家分两次谈判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53个药品分成单行支付和乙类药品进行管理。对其中价格昂贵、用药人群特定、用药指征明确、限定用量的37个药品(包括17个抗癌药品)纳入单行支付管理,执行特定的支付政策和经办服务管理,其余16个药品按医保乙类药品管理。《通知》规定单行支付药品名单由省医疗保障局统一制定和调整,避免各地自行分类造成全省政策碎片化。为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通知》规定37个单行支付药品已按乙类药品支付管理的统筹地区,可以继续按照乙类药品支付管理。

二、提出了全省统一的保障水平要求。

按照“抬低、缩差”的思路和“有效保障、合理分担”的原则,明确谈判药品的最低报销比例,缩小各地待遇差别,进一步增强制度公平性。针对一些市(州)报销比例低的问题,《通知》要求,要结合实际将谈判药品纳入补充保险、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明确了各类医疗保险支付国家谈判药品的实际支付比例:城镇职工医保要逐步提高到70%,城乡居民医保要逐步提高到60%。另外通知还规定,个人使用单行支付药品的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应不低于10万元。这些政策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谈判药品的待遇水平,而且有助于全省的均衡统一。

三、强调了谈判药品可及性的保障措施。

《通知》规定,单行支付药品和埃克替尼等7个高值药品实行“五定管理”,即定认定机构、定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供药机构、实名制管理,旨在进一步规范使用、保障供应和方便群众,努力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用药需求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为了进一步提升参保患者使用谈判药品的可及性和便利性,保障有药可用以及报销的便利性,《通知》提出了两条措施:一是实行“双通道”供药报销制度,即单行支付药品、7个高值药品可同时在医药公司(或定点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供药报销;二是扩大“四定”范围,即要求适度扩大认定机构、治疗机构、责任医师、供药机构的范围。

原文链接:http://ybj.cngy.gov.cn/new/show/201909061640115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