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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5号)(政策解读)

日期: 2020-07-17 来源: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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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5号)(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和检测工作,我局印发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政策背景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关于加快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施意见》(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81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配合做好进一步提升新冠病毒检测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30号)等文件要求,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应检尽检、愿检尽检”任务,我局印发本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相关检测项目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价格等内容。

(二)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将“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新型冠状病毒”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甲类诊疗项目管理。同时,将参保人员本次入院前门诊进行的“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费用纳入本次住院总医疗费用,并按各地相关规定支付。

三、《通知》其他需说明事项

(一)本通知从20207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的价格政策为临时价格政策,疫情结束自行废止。

(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疫情期间将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等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040号)文件同时失效。


政策原文:http://ybj.cngy.gov.cn/new/show/202007230846514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