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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指导意见(川医保规〔2019〕4号)》政策解读

日期: 2019-12-04 来源: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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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近日,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指导意见》(川医保规〔2019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市医疗保障等部门高度重视,有序推进相关工作。《指导意见》的出台,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的具体举措,将推动我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的合并实施,聚焦扩大保障人群、增强保障能力、稳定保障服务,对提升管理综合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出台背景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更好保障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以及应对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后生育保障的需要,2017年国家在内江等12个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在试点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2018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内容,为全面推进合并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2019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要求2019年底前全面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安排部署,我省对生育保险政策、关系转移接续和两项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反复就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讨论分析研究。在充分分析我省生育保险现状,并广泛征求多方意见后形成了我省《指导意见》。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

“保留险种、保障待遇”是指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险种仍然保留,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增加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而较以前降低。

“统一管理、降低成本”是指通过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强调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涉及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的调整,而是在管理运行层面的一体化。

(二)工作目标

2019年1231日前,全国各统筹地区完成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全面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一致经办服务一体化工作目标,完善相关政策,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衔接,建立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稳定可持续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中主要政策可以概括为“四统一、两确保”。

一是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完善参保范围管理,促进实现应保尽保。统一参保登记,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优势,有利于更好保障生育职工的生育保险权益。

二是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照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从基金管理角度看,这样规定有利于提高征缴效率、扩大基金共济范围,也没有增加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加强收支预算管理。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三是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将生育医疗保险有关要求和指标纳入定点服务协议中,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相关生育服务技术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提高生育医疗服务保障水平。

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总额预算管理,开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实行住院分娩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完善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四是统一经办服务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一单式”直接结算。通过整合经办服务力量和信息系统,提升经办服务能力,为参保单位和职工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五是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对财政供养人员,不支付生育津贴;对非财政供养的企事业单位人员,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重复享受。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会导致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降低,随着基金共济能力的提高,还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待遇。

六是确保制度可持续。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同时,合理引导预期,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度的稳定可持续,将更有利于两项保险适应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和新要求。

原文链接:http://ybj.cngy.gov.cn/new/show/202007241601551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