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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续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0-10-26 来源: 广元市医疗保障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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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医保发〔2020〕21号

广元市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

关于持续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扶贫开发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保障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工作局:

新一轮机构改革后,医疗救助职能从民政部门调整到医疗保障部门。为更好地发挥医疗救助在医疗保障中的托底保障作用,根据《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5186号)和广元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广市民〔2017182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持续做好医疗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准认定医疗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的重点对象是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低保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的一般对象是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特大疾病患者和因病致贫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及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精准认定医疗救助对象是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基础。扶贫开发部门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认定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其他救助对象认定工作。每年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前,按《广元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广府发〔20174号)规定,各县区民政、扶贫开发部门向医疗保障部门提供救助对象名册。救助对象动态调整、人员增减信息应当及时函告医疗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在医保信息系统做好标识。同一救助对象存在多重身份的,按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因病致贫家庭顺序仅加注一个标识。

二、规范医疗费救助范围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和《四川省医疗救助工作规程》(川民发〔2017155号)关于“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其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原则上参照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大病保险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等实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履行分级诊疗手续的救助对象,基本医疗保险不予受理的,医疗救助也不予受理”等相关规定,救助对象原则上应当在县域内医疗机构就医,重特大疾病到上级就医应当按分级诊疗政策转诊转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商业保险等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政策范围医疗费用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起付线和目录内个人自付部分。未按规定转诊转院在市属三级医疗机构及市外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原则上不享受医疗救助。

三、明确医疗救助标准

(一)资助参保。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全额资助,低保对象资助标准由各县区自行确定。集中缴费期结束后,救助对象动态调整,调出、调入的救助对象资助参保费用不退不补。

(二)医疗费救助

1. 门诊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患慢性疾病,纳入我市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范围的病种,在县域内定点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自付门诊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按 100%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500元;低保对象按 70%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00元。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机构门诊医疗救助费,可按照年人均不超过100元的标准定额补助,由供养机构医务室统筹管理、包干使用。

2. 住院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非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围内自付住院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按 100% 比例予以救助,低保对象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5000元。

3.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特殊病种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纳入我市二类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含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和住院自付费用,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30000元;低保对象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5000元;其他救助对象起付线为2万元,超出起付线部分按3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0000元。

2)大额费用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单次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超过5万元,纳入大额医疗费用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按特殊病种医疗救助执行。

四、救助资金结算

(一)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救助对象在市内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免收住院押金。其中,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市内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符合救助条件应当给予的医疗救助金,在医疗机构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一站式”结算。

(二)乡镇(街道)“一站式”结算。不能在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医疗救助金的救助对象,就医结束后90日内持社保卡或身份证、医疗费发票、医保结算单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医疗救助。乡镇(街道)按规定程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应当给予的医疗救助金,报县区医疗保障局审批后通过社会保障卡划转。

(三)医疗救助金按自然年度清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金纳入医保信息系统结算,由户籍地县区自行承担。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对象可以单次或多次申请医疗救助,但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年度限额。救助对象存在多重身份的,救助标准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救助。救助对象动态调整,调入后发生的医疗费纳入医疗救助,调出后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医疗救助。除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外,单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经医疗救助后报销比例不超过90%,防止出现过度保障。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的救助金,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各县区每年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缴纳医疗救助周转金,县区外人员的救助金按月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市、县区年终清算。

五、强化资金保障

落实医疗救助政策,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需求是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是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巩固脱贫成果的关键举措。各县区要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安排一定数量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统筹使用健康扶贫基金,充实医疗救助资金。相关部门要站在人民为中心的政治高度,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做好相关工作,提高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医疗救助政策落实落地。

本通知的救助标准为我市医疗救助的最低标准,各县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加大救助力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和医疗救助按精准扶贫政策执行。过去医疗救助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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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民政局             广元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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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