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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血液透析治疗费用报销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日期: 2020-10-26 来源: 广元市医疗保障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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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医保发〔2019〕68号

广元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血液透析治疗费用

报销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属各定点医疗机构:

我市《关于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血液透析治疗费用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医保发〔201941号)实施以来,在控制医疗费用增长、保障透析质量、减轻患者负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几个具体事项,需从政策上进一步明确,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家谈判药品不纳入打包范围,费用单独报销。血液透析患者使用国家谈判药品中的单行支付药品,按单行支付药品管理规定的程序和报销标准执行;使用国家谈判药品中的乙类药品,由血液透析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处方,费用按二类门特患者使用乙类药品的费用报销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

二、腹膜透析液费用单独报销,费用纳入血液透析费限额管理。血液透析期间进行腹膜透析的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腹膜透析服务,腹膜透析液在定点医疗机构按二类门特患者药品费用报销标准即时结算。血液透析医保付费次数视腹膜透析使用量确定,血液透析与腹膜透析同日不重复计费,费用累计大于患者年度限额的费用,医保基金不支付。

三、血液透析患者门诊特殊疾病待遇处理。血液透析限额付费政策实施前,患门诊特殊疾病未办理备案手续,医疗费已经通过门诊血液透析报销的患者,应当按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和程序备案,从备案之日起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四、血液透析医保付费次数按周计。血液透析(含血液透析滤过、血液透析联合血液灌流)医保付费次数按周计算,每周不超过3次,全年不超过156次,超过限定次数的费用医保基金不支付。

五、血液透析费用结算单可以合并打印。血液透析费医保系统按次计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倾斜支付、个人自付额度。应当由患者个人自付的费用,医疗机构可以单次收取,也可以多次合并收取。医疗费用结算单医疗机构可视患者需要单次打印,也可以多张结算单合并打印,但不得重复打印。



广元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