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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医保规〔2021〕20号 关于再次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 2021-12-08 来源: 市医保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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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http://ybj.cngy.gov.cn/new/show/20211208151731007.html

为进一步降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社会运行成本,更加有效应对疫情形势变化,省医保局联合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再次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2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项目价格调整至40元/人次,“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5混1)”项目价格和“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10混1)”项目价格统一调整至10元/人次,价格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

二、《通知》所列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为全省最高限价,各市(州)按规定在不超过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基础上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价格。

三、属于“应检尽检”的,按防疫规定采用多人混检;属于“愿检尽检”且检测机构单日检测人数较多的,可采用多人混检,也可采用单人单检方式检测并计费。按要求,对入境人员、密切接触者等高风险人员在集中隔离期间要严格落实单人单检。

四、核酸检测项目医保支付政策按《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5号)执行。

五、《通知》要求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价格公示,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据实收取费用,不得混检套收单检费用,不得对单纯进行核酸检测人员收取挂号费和门诊诊查费。

六、《通知》自2021年12月9日起施行。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