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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管理的通知

日期: 2022-03-25 来源: 市医保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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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管理的通知

医保办函〔202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为适应疫情防控需要,促进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公平可及,合理控制价格水平,降低社会经济负担,现就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管理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在2022年4月8日前明确政策,对于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以下简称“新冠抗原”)检测服务,允许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其中“新冠抗原检测”价格项目由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按照不高于每人次5元制定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新冠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二、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对新冠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收费总额应设置封顶标准。现阶段封顶标准不得高于每人次15元,具备条件的,可将封顶标准调低至更合理的水平。

          三、对于群众单纯检测新冠抗原的,应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免收门诊诊查费;对于患者就诊过程中,由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检测试剂,患者自测新冠抗原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新冠抗原检测”价格项目的费用。

          四、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参考目前全国已有的挂网采购价格,在4月30日前,通过组织实施竞价挂网、参与跨省联盟采购等方式,进一步降低公立医疗机构采购成本。公立医疗机构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所需新冠抗原检测试剂,不得线下采购。

          五、各地医疗保障局要积极履行医药价格主管部门职责,对网络平台、社会药店等零售终端销售的新冠抗原检测试剂价格开展专项监测,定期向价格监督检查执法部门通报抗原检测试剂的零售终端价格、公立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对于同一新冠抗原检测试剂医院药店、线上线下存在不公平高价的情况,要主动向价格监督检查执法部门提供线索,积极配合检查执法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