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6〕6号)精神,妥善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我局研讨起草了《广元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加快政策落地,确保失能参保人群尽快享受长护待遇,本次公开征求意见为7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8日-6月29日。欢迎广大市民朋友通过信函、电话或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邮寄方式:广元市利州区万缘新区翠云路199号,广元市医疗保障局收,联系电话:0839-3322660;电子邮箱:gysybjdyk@163.com。
附件:广元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广元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17日
附件1
广元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出台背景】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相关产业发展,解决长期失能人员长期护理问题,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本概念】本细则所称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是指为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 【基本原则】长护险坚持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行市级统筹,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2026年起启动长护险工作,2027年全面给付待遇,基本构建统一规范的制度体系。
第二章 参保筹资
第四条 【参保范围】用人单位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护险,长护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保、同步缴费。
第五条 【筹资渠道】长护险筹资主要由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构成。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筹资,探索通过慈善捐助、社会捐赠等方式拓展筹资渠道。
第六条 【筹资标准】长护险实行费率制征收,执行全省统一确定的基准费率和缴费基数。
(一)就业人员
1.单位职工。单位职工应当参加就业人员长护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单位缴费应当由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按月申报缴纳,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缴费基数与其基本医保缴费基数保持一致,缴费费率为0.3%,其中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均为0.15%。
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精神,将建立了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费率由6.5%调整为6.35%,调整的0.15%用作长护险单位缴费费率。
2.退休人员。缴费费率为0.15%,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当年退休的以首次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为缴费基数),原用人单位不缴费。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基本医保规定缴费年限,暂停职工基本医保并转为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按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护险政策参保缴费。
建立了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的退休人员,经个人同意,长 护险个人缴费由医保部门按月从其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未建立 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的退休人员,推动实现养老金代扣代缴;代扣不成功的,应当自行向税务部门按月申报缴纳。
3.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0.3%,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建立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此政策参加长护险,其职工基本医保缴费费率由8.5%调整为8.35%,由个人自行向税务部门按月申报缴费。
(二)未就业城乡居民
未就业城乡居民筹资由个人和政府共同分担,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比例为1:1。中央、省财政补助分担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区)财政分担比例另行制定。缴费费率为0.2%,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今后按照省医保局、财政厅统一规定调整。
18周岁以下(截至缴费所属期上年度12月31日止)未就业人员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缴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其中无法随同参保的特殊人员,由民政等部门认定后可视同参保。
第七条 【参保资助】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低保对象、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资助方式参照资助参加基本医保政策执行。
第八条 【个账代缴】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护险的个人缴费。
第九条 【退费处理】长护险退费情形及流程参照基本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失能评估
第十条 【申请条件】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可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失能等级评估。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市级医疗保障部门结合我市失能人员总体规模、评估行业发展实际、管理服务能力等,按照国、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定点评估机构数量,实行定点管理,并签订评估服务协议。
定点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长期护理 服务工作,不得同时承担长护险经办工作。
第十二条 【失能评估】失能等级评估按照国家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管理办法、操作指南的规定执行。有效期内的评估结果省内互认,民政、残联、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需使用。
参保人员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评申请,复评结论为最终结论。
参保人员在评估结论作出后,若失能状态发生变化,可在评估结论作出满6个月后,申请再次评估。
第十三条 【评估费用】市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评估经营成本、评估市场规模、评估机构定点分布等情况,统一制定失能等级评估费用标准。
第十四条 【分担机制】建立失能等级评估费用合理分担机制。参保人员首次申请失能评估且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由长护险基金承担。参保人员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申请复评,复评结论和初评一致的,由个人承担;复评结论和初评不一致且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由长护险基金承担。
第十五条 【有效期限】重度失能等级评估结论有效期为2年。评估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应组织对需继续享受长护险待遇的参保人员进行重新评估。经评估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上一评估有效期届满后重新计算。若失能等级发生变化或不符合长护险基金支付条件的,应从作出评估结论次月起调整或取消其长护险待遇。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十六条 【保障对象】按规定在我市参保缴费并通过评估认定的重度失能人员,按规定享受长护险相关待遇。今后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第十七条 【保障内容】执行国家统一的长护险服务项目目录,主要包括生活照护类和医疗护理类两部分。今后根据国、省统一部署,逐步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
第十八条 【服务方式】参保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或机构护理,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一)居家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在参保人员所居住的家庭住所内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二)社区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以社区为依托,为参保人员提供就近就便、非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
(三)机构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在所开设的机构内为参保人员提供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
第十九条 【支付标准】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实行限额支付,超限额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符合长护险支付范围的服务项目,实行按服务时长或按床日付费。鼓励参保人员选择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并在待遇支付上给予适当倾斜。
(一)参保人选择居家或社区护理服务的,实行按服务时长付费,付费标准为60元/小时。按就业人员政策参保缴费的,重度一级、二级、三级失能每月基金累计支付的服务时长分别不超过21、23、25小时;按未就业城乡居民政策参保缴费的,重度一级、二级、三级失能每月基金累计支付的服务时长分别不超过15、16、18小时。
(二)参保人员选择机构护理服务的,实行按床日付费。按就业人员政策参保缴费的,重度一级、二级、三级失能付费标准分别为40元/床日、42元/床日、46元/床日;按未就业城乡居民政策参保的,重度一级、二级、三级失能付费标准分别为29元/床日、30元/床日、34元/床日。
第二十条 【待遇给付】参保人员从评估结论生效次月起享受待遇。按规定变更服务方式的,从次月起按变更后的服务方式享受待遇。参保人凭医保码或社保卡享受长护险待遇。应当由长护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按月结算。
第二十一条 【激励约束】建立待遇享受与参保缴费相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未在我市长护险启动时参保的人员,须连续参保缴费2年(含)以上且全额补缴后,方可申请待遇享受。
(二)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长护险费用。就业人员未按规定缴费的,从欠缴次月起暂停待遇;未就业城乡居民未缴纳下一年度保费的,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暂停待遇。
(三)对因个人原因中断参保3个月以上的,设置固定待遇享受等待期6个月,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享受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等待期。补缴标准按照补缴当年的筹资政策执行,补缴后中断期间待遇不予追溯。
(四)参保人在长护险待遇享受期间变更参保身份且在3个月内接续参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按新身份享受待遇。
(五)待遇保障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办理长护险待遇终止手续,同步停止有关护理服务。
1.待遇保障对象死亡的;
2.自理能力好转,经再次评估未达到待遇享受条件的;
3.长护险评估结论有效期届满,经复评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
4.其他原因导致终止享受长护险待遇的。
第二十二条 【政策衔接】按照国家和省级要求,做好长护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政策性长护险制度衔接补充的商业长护险产品,满足失能人员多样化长期护理服务需求。
第五章 服务供给
第二十三条 【定点管理】市级医保部门综合考虑失能人员规模、长护险基金收支、长护服务资源、管理服务能力等,按照国、省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服务机构数量,实行定点管理,并签订长护服务协议。
第二十四条 【服务机构】本市范围内具备护理能力和资质的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或者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者护理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可自愿向辖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
第二十五条 【服务计划】参保人(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协商确定具体服务计划,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按服务协议和服务计划为参保人提供护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