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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元市医疗保障局 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元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孕产妇生育医疗 待遇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 2026-06-01 来源: 市医保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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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大人力资本投资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6〕5号)精神,助力人口发展,减轻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孕产妇生育医疗成本,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生育医疗保障水平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6〕6号)要求,出台本文件。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保障对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不符合医保支付条件的孕产妇),在我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且新生子女落户广元的我市户籍孕产妇,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补助。

(二)明确待遇标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不符合医保支付条件的孕产妇),其生产发生的合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居民医保生育医疗限额报销标准及报销办法给予补助,其中顺产限额标准为3000元、剖宫产限额标准为4000元,其他相关要求按照《广元市医疗保障局 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元市财政局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广医保发〔2024〕18号)规定执行。

(三)明确资金来源。此次保障的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发生的合规生育医疗费由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四)明确申领办法。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不符合医保支付条件的孕产妇)由婴幼儿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按规定向婴幼儿户籍所在地申领补助,审核通过后通过全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信息系统或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发放至申领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申领人应在生育后12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各县(区)在收到补助申请的1个季度内完成发放。

(五)明确监管要求。为保障财政资金合规使用,市级有关部门适时对补贴对象信息真实性、补贴标准合规性进行抽查。

三、执行时间

文件自2026年6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